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V-112-重訴-222-2024112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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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王碧山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張智程律師 複代理人 王櫻錚律師 相 對 人 邱彩榆(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簡子傑(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簡珮綾(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簡宜榛(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簡子恩(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卓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彩榆、簡子傑、簡珮綾、簡宜榛、簡子恩為簡詔群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簡詔群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 113年9月16日死亡,邱彩榆、簡子傑、簡珮綾、簡宜榛、簡子恩為簡詔群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為憑(本院卷二第463-475頁),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