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CDV-112-重訴-231-202411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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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真 送達代收人 張仕賢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澤豐 上列上訴人間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83,0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