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V-112-重訴-84-20250122-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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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 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傅煒程律師 被 告 呂錦祥 李翠真 吳晅菱 李重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律師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追加被告 陳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上更一字第2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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