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2-重訴-85-202412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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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證人賴宇亭 之確實地址以供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