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2-重訴-85-202412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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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證人賴宇亭 之確實地址以供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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