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V-112-重訴-95-2025032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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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新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煥庭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吳昀臻律師 被 告 藝術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劍俠 被 告 王文俠 羅佩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其無法實際營業之 起迄時間,並附證據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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