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CDV-113-亡-11-20250116-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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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吳俊賢 相 對 人 徐有財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徐有財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徐有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新竹市○區○○路000號)於民國113年2 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徐有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徐有財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年 滿80歲以上之人,於民國110年2月8日經列報失蹤人口在案,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據其 提出個人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新竹○○○○○○○○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勞保資訊T-Road(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等件為證;復查無領取國民年金給付、社會福利補助、社會收容安置紀錄且迄今亦無徐有財相關之死亡、火化及殯葬設施使用紀錄,亦有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卷附之相關函文可稽。茲徐有財經新竹○○○○○○○○於110年1月20日向警政單位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至113年1月20日止,失蹤屆滿3年,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2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