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V-113-亡-14-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家進 相 對 人 陳瑞真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瑞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瑞真(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市○區○○路00○0號)於民國96年4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瑞真為聲請人之弟,於民國65年2 月26日失蹤,自相對人之父於89年4月13日至新竹市警察局報案通報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獲相對人,是相對人已生死不明多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陳瑞真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核與 證人陳瑞穗即相對人妹到庭證述:相對人第一次離家出走時,有被相對人之父找到。相對人沒多久後又離家出走,從此再沒回來過,相對人父找了而久,相對人母則不肯承認女兒離世。相對人父遂於89年間至警察局通報相對人為失蹤人口,迄今均未尋獲相對人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40、41頁),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新竹市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復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康保險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本院卷第21至28頁),均無相關資料,亦查無相對人有申請換發新式身分證、歷史就醫明細資料或殯葬設施使用等紀錄,有新竹○○○○○○○○113年7月15日竹市東戶字第1130003365號函、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3年7月12日竹殯服字第1130001671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7月16日健保桃字第1138307179號函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是相對人於89年4月13日即行蹤不明且音訊全無,堪認其自斯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已逾7年,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89年4月13日即失蹤等情,當屬可採。 (二)本院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且將公示催告 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並張貼於本院公告處,復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今申報期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相對人自89年4月13日失蹤,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96年4月13日止,失蹤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事證,可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