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V-113-亡-26-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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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董黃順女 代 理 人 董長榮 相 對 人 黃標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標義死亡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5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標義(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 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九讚壹0八)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 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 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 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標義為聲請人之兄,於民國0年0月 00日生,失蹤前籍設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九讚壹0八,惟於民國35年10月1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時即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民身分證字號可供查詢,亦無法辦理失蹤協尋。是相對人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8年,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黃標義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紀錄,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而向新竹○○○○○○○○○○○○○○○○○、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失蹤人之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就醫紀錄,亦均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各該機關回函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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