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CDV-113-亡-29-20241125-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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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彭星維 關 係 人 彭寶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日以101年度亡字第17號宣告甲○○(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4月7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0年10月間離家,多年未與家 人聯絡,關係人乙○○(即原聲請宣告死亡之聲請人)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貴院聲請宣告死亡在案,今聲請人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請求貴院裁定撤銷101年度亡字第17號之死亡宣告裁定等語。 二、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 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裁判、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失蹤滿7年,經其胞姊即關係人乙○○聲請死亡宣 告,本於101年9月7日以101年度亡字第17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99年4月7日下午12時死亡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以憑認。 (二)聲請人雖經宣告死亡,惟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23日具狀聲 請撤銷宣告死亡,並親自到庭陳稱:(問:有跟姊姊乙○○聯繫?)沒有,家裡的財產都給她沒有關係,我只需要身分證明而已,沒有身分證工作都不便。我也不想聯絡我姊姊等語明確,聲請人並提出中華民國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本院核對,復經本院詳細詢問聲請人有關個資,諸如:聲請人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原戶籍地址等細節,聲請人於訊問中均可迅速且正確回答,甚至能完整陳述其當初離家之理由(見本院113年11月22日筆錄),堪認聲請人與上開本院101年度亡字第17號裁定宣告死亡之人為同一人,且目前確仍生存無訛。 (三)綜上,聲請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其目前既仍生存 ,依前揭法文及說明,本院前開死亡宣告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