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CDV-113-亡-3-20241015-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俊賢檢察事務官 相 對 人 陳盡妹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盡妹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盡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縣○○鎮○○里0鄰○○0號)於民國94年2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陳盡妹於民國87年2月17日 經列報為失蹤人口在案,迄今仍未尋獲,其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陳盡妹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且提出本院 41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訪查紀錄表、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資料、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料查詢、稅務系統連結作業、勞保局資料查詢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並有其向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查詢有無相對人之殮葬紀錄,向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及新竹縣社會處查詢有無相對人請領各項補助、津貼、中低收入、安置處理紀錄,向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相對人有無入出境、申請國民年金或投保勞工保險等紀錄,皆無相對人曾經請領或申辦相關資料之各機關回函等附卷可參。是相對人於87年2月17日起即行蹤不明且音訊全無,堪認其自斯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已逾7年,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87年2月17日即失蹤等情,當屬可採。 (二)本院於113年3月28日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暨張貼於本院公告處,現今申報期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又依前開規定,相對人自87年2月17日失蹤,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而相對人於00年00月0日出生,失蹤時未滿80歲,應計至94年2月17日止,失蹤滿7年,故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事證,可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