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V-113-亡-31-20250227-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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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高菱紫 相 對 人 高雯明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高雯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高雯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 :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臨)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 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 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 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