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V-113-亡-31-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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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高菱紫 相 對 人 高雯明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高雯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高雯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 :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臨)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 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 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 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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