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2
案號
SCDV-113-全事聲-13-20241102-2
字號
全事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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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秉彜 代 理 人 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相 對 人 李麗貞 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韻芝 相 對 人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羽茜 相 對 人 游溧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朱怡瑄律師」之記載,應 更正為「柯志諄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