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V-113-全-45-20250313-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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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余成輝 余成清 余秀美 相 對 人 雲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能 相 對 人 永阜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河 共 同 代 理 人 洪大明律師 朱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 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為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