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V-113-全-56-20241119-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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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韻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308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