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V-113-全-56-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韻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308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