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V-113-全-62-202503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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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招妹 代 理 人 許語婕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相 對 人 朱梅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2037-1 3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5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湖口鄉八德路1段3巷53號)所有人,相對人則為同段2053地號、2053-12地號、2037-14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5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湖口鄉八德路1段3巷55號)所有人,雙方為妯娌關係而於民國79年間購入上開房、地,依購入時之合約書所附生活配置圖可知,係以2037-13地號、2037-14地號(聲請狀誤載為2053-13地號、2053-14地號)作為兩戶連接私設道路(即同段2037地號)使用,詎相對人竟將2037-14地號土地以鐵皮圍籬、鐵架、鐵支、地上物、鐵門、石柱圍堵剩縫隙而人車通行困難。為此,爰聲明:聲請人願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裁定相對人將前開2037-14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圍籬、鐵架、鐵支、地上物、鐵門、石柱移除,移除後不得變更土地現狀或設置障礙物等,為妨害聲請人通行之行為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因聲請人113年8月委託房仲刊登出售上開 聲請人所有房地訊息後,房仲隨意出入屬相對人所有之私人土地,方設圍籬避免無關人等進出相對人土地,且所設圍籬所留供出入寬度仍可供人正身行走,亦不影響房仲帶看房屋通行至聲請人房地之出入等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始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債權人已為釋明,而釋明如有不足,且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又所謂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於判斷上,通常係以如使債權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痛苦或不利益是否顯屬過苛為斷。申言之,有無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應由法院於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權衡債權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債務人因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同時考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等公益因素加以比較衡量。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上開2037-14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並請求相對人該土地上之鐵皮圍籬、鐵架、鐵支、地上物、鐵門、石柱移除,移除後不得變更土地現狀或設置障礙物等,為妨害聲請人通行之行為,拆除附圖編號A部分之鐵製圍牆,已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訴訟乙情,業據其提出附圖、附圖1、聲證1至8、附件1、附件2為佐,復經本院調取本案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對於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已經釋明。 (二)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亦即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 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之釋明部分,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之圍堵行為,使聲請人難以通行聲請人所有之系爭房地等語。惟查,依現場照片即附圖1、附件2所示,雖前開2037-14地號土地上有設置鐵皮圍籬等地上物,而窄化通往聲請人所有房地之通行寬度,致較以往不便,惟並未封閉路徑,尚且能供成人正身通過甚至機車通行,有相對人所提附件2-2照片可稽。是依現況,聲請人仍可通行其所有房地,難認聲請人有何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情事。反觀本件如准許聲請人之聲請假處分,將直接造成相對人之鐵皮圍籬等地上物必須拆除之不利益,而聲請人因假處分所獲得之利益僅為較便於通行而已,兩相權衡之下,尚難認聲請人之損害已達重大而有保全之必要性。 (三)據此,綜合審酌聲請之准駁對兩造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 害或急迫之危險、並權衡兩造所受損害及利益等一切情狀,尚無法使本院對其保全之必要性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是本件難認聲請人就有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已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自無以擔保補釋明欠缺之餘地。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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