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3-刑移調-157-20241209-1
字號
刑移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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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刑移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周芓蕾 許汝雲 相 對 人 許世芃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 文日期轉換■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年 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__。 ㈡__。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為證,並聲請訊問 證人__及聲請調閱__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__。 ㈡__。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為證,並聲請訊問 證人__及聲請調閱__卷。丙、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閱__年偵字第__號__案件刑事偵審卷(或刑事歷審卷)。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ˍ,爰本於ˍ(法律關係),求為命 上訴人給付__之判決。上訴人則以:ˍ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__。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__為可採,上訴人所辯均為無 可取。依__規定(或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__。從而,被上訴人■列舉式■本於__(即其主張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__,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8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或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