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3-刑移調-158-20241209-1
字號
刑移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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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刑移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張筠淇 相 對 人 鍾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如附表之選舉委員會有關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所保管之全部選票(含空白選票、有效票、無效票、已提領票 )、選舉人名冊、工作人員名冊、投開票所報告表,予以封存。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顯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 響選舉結果之虞,爰依法聲請保全證據等語。 三、查聲請人尚未向管轄法院對相對人提起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 之訴,且就前開聲請事項,提出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得票數統計表、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選舉概況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之證據現狀,攸關其所提訴訟之事實認定,而有確定現狀之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68條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