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V-113-勞執-15-20241108-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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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淵康 相 對 人 美商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日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6月4日調解成立,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18,875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 3年6月4日經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指派調解人解成立,調解內容為相對人應分4期給付聲請人共計新臺幣(下同)318,875元,每期給付金額79,719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今未為任何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堪信為真實。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共計318,875元,分4期給付,每期金額79,719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方案,則相對人即應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惟未為任何給付,即應視為全部到期,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