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CDV-113-勞執-18-20241104-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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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鈞安 相 對 人 美商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日正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民國113年6月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 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629,074元之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兩造關於積欠薪資等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下同)113年6 月4日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相對人工資、年終獎金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請求工資、年終獎金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市政府指派之調解人於113年6月4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資料影本為證,是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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