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CDV-113-勞執-18-20241111-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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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鈞安 相 對 人 美商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日正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七行、第二十五行關於「工資、年 終奬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工資、資遣費、年終奬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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