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CDV-113-勞執-22-20250116-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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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葉柏村 相 對 人 靖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暘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靖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李靖彤」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明暘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