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CDV-113-勞執-23-20241202-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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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蔡宛臻 相 對 人 竹冶文化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鈺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民國113年9月2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甲○○)薪資、留任奬金、薪資差額、代墊款 等爭議訴求,資方應給付和解金新臺幣337,000元,以達成和解 ,資方應將前項金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前,以匯款方式匯 入勞方原薪資轉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兩造關於積欠薪資等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下同)113年9 月20日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相對人薪資、留任奬金、薪資差額、代墊款等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請求薪資、留任奬金、薪資差額、代墊款等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指派之調解人於113年9月20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