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V-113-勞補-103-2024110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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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陳俊欽 相 對 人 成沂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755元,應徵聲請調解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