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CDV-113-勞補-104-202411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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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惠珍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謝炎良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郁軒 被 告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濰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財產上請求給付侵權行為賠償新臺幣(下同)4,426,154 元、薪資25,034元、勞保低薪高報損失4,437,461元(含退休金差 額39,803元),其中退休金差額39,803元、薪資25,034元,乃勞 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本件原告財 產上請求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88,750元(計算式:88,417+333=8 8,75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 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 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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