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V-113-勞補-104-20241119-2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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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惠珍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謝炎良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郁軒 被 告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濰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八行關於「勞保低薪高報損失」之 記載,應更正為「勞保高薪低報損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