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V-113-勞補-104-20241119-2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惠珍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謝炎良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郁軒 被 告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濰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八行關於「勞保低薪高報損失」之 記載,應更正為「勞保高薪低報損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