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V-113-勞補-107-2024120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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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葉時勝 吳沛茹 姚采葳 王韋博 鍾向敏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1,057,169元及被告應提撥退工 退休金共計252,18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退休金 專戶,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範圍,核計上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09,355元( 計算式:1,057,169+252,186元=1,309,355),應徵收裁判費13,9 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1/3=4,656元,小數點以下 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 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3,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656元(計算式:4,656+3,000=7,65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