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3-勞補-110-2024120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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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傅加良 相 對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積欠1.5個月薪資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7,000元,及 資遣費3萬元4,000元,合計為12萬1,000元核定,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 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 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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