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3-勞補-111-2024120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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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紀錦玟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黃麟淵律師 相 對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資遣費75,255元,屬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 ,應徵收裁判費3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3=333元 ,小數點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之規定徵收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333元(計算式:333+3, 000=3,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