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V-113-勞補-113-2024121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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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劉○韋 被 告 台灣瑋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bby Niermann 沈澤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瑋信汽車有限公司、沈澤瑋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原告 請求被告瑋信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54萬元,及被 告沈澤瑋賠償原告30萬元,合計請求賠償金額84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