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CDV-113-勞補-115-2024121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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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徐鈺惠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戴立安律師 被 告 瞬潔管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 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 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 請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原告各項請求及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 認定:①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其勝訴之財產利益 包含自111年7月30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之本薪新臺幣(下同) 53,000元、提撥6%勞工退休金3,180元,合計56,180元,並依勞 動事件法第11條,以5年推定權利存續期間,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為3,370,800元(計算式:56,180×12×5=3,370,800);②原 告依投資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公司盈餘139,801元。及自113年起每 年之盈餘分配,就此未提出金額及證據,致無從核定,應以165 萬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5,160,601元(計 算式:3,370,800+139,801+1,650,000=5,160,601),應徵調解 聲請費共計3,000元。其中3,370,8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共計1,667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 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