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勞補-115-20241225-2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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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徐鈺惠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戴立安律師 被 告 瞬潔管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九行關於「111年7月30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13年11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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