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V-113-勞補-116-2024121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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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翟品程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 1.5個月薪資金額新臺幣(下同)102,000元,及資遣費158,167元 元,合計為260,167元核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 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