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CDV-113-勞補-90-2024101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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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0號 原 告 江承翰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可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或勞動調解之聲請:按因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此為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則原告應陳明本事件在起訴前有無申請與被告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到院,另原告如先前未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應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