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CDV-113-勞補-91-2024101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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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1號 原 告 楊康田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可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162元(113年4月薪資67,9 17元、113年5月薪資23,015元、資遣費154,223元、截至離職日 特休未休折算24,0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惟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之裁判費為957元( 計算式:2,870元×1/3=9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已 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是本件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7元(計 算式:9957元-500元=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57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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