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資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CDV-113-勞訴-47-20250116-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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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 訴人即 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范宸赫 被上訴人即 陳諺緯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2日通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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