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V-113-勞訴-61-20241108-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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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盧怡均 被 告 莊家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莊家朋自民國112年6月間起,即受僱在原告開設位於 新竹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大遠百門市(下均簡稱 大遠百門市)擔任店員,負責顧店、結帳、補貨及清潔等 工作。被告明知購買網路遊戲點數,首須在遊戲內輸入欲 儲值之金額取得對應代碼,其後再至有提供代收服務之超 商,利用機器設備(統一超商為ibon)點選代碼繳費並輸 入代碼,取得對應之繳費單據,再持交店員以收銀機之掃 描器掃描繳費單上之條碼並繳費完成,店員按下收銀機之 「確認鍵」表示確認款項已收後,購買者始能取得遊戲點 數之正常流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 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而取得不法利益、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利用其在上開門市值大夜班之機 會,自112年7月5日晚間0時29分起至同年6日7時1分止, 利用上揭流程操作ibon機器輸入代碼繳費,列印繳費單據 共29筆,再持條碼掃描器掃描其上之繳費條碼,將金額掃 描登入收銀機後,復明知其未實際支付金額予大遠百門市 ,仍逕自按下「確認鍵」,表示確認款項已收而完成上開 29筆交易,而傳輸不正指令至統一超商總公司電腦內設定 之帳款轉帳撥付系統,藉此製作已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 )55萬元之不實電磁紀錄及由統一超商總公司轉帳撥付該 筆金額予線上遊戲公司之財產權得喪紀錄,被告因此未實 際付款即取得價值55萬元網路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足生損害於原告負責大遠百門市及統一超商總公司對於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55萬元,為 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財物上損失55萬元。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陳稱:被告對於原告主張未實際付款,却非法以電腦 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得價值55萬元之網路遊戲點數等情並不爭執,惟被告目前在監服刑,無力賠償原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判 決被告本件在統一超商大遠百門市內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 財產權得喪紀錄,取得價值55萬元之網路遊戲點數得利, 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55萬元之網路遊戲點 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在案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足見原告上開主張,應屬實情 ,堪予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此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所明定。經查,被告本件在 統一超商大遠百門市內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 錄,取得價值55萬元之網路遊戲點數得利,致使原告受有 財產上損害55萬元,原告為此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