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V-113-勞訴-61-20241108-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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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盧怡均 被 告 莊家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莊家朋自民國112年6月間起,即受僱在原告開設位於    新竹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大遠百門市(下均簡稱    大遠百門市)擔任店員,負責顧店、結帳、補貨及清潔等    工作。被告明知購買網路遊戲點數,首須在遊戲內輸入欲    儲值之金額取得對應代碼,其後再至有提供代收服務之超    商,利用機器設備(統一超商為ibon)點選代碼繳費並輸    入代碼,取得對應之繳費單據,再持交店員以收銀機之掃    描器掃描繳費單上之條碼並繳費完成,店員按下收銀機之    「確認鍵」表示確認款項已收後,購買者始能取得遊戲點    數之正常流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    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而取得不法利益、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利用其在上開門市值大夜班之機    會,自112年7月5日晚間0時29分起至同年6日7時1分止,    利用上揭流程操作ibon機器輸入代碼繳費,列印繳費單據    共29筆,再持條碼掃描器掃描其上之繳費條碼,將金額掃    描登入收銀機後,復明知其未實際支付金額予大遠百門市    ,仍逕自按下「確認鍵」,表示確認款項已收而完成上開    29筆交易,而傳輸不正指令至統一超商總公司電腦內設定    之帳款轉帳撥付系統,藉此製作已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    )55萬元之不實電磁紀錄及由統一超商總公司轉帳撥付該    筆金額予線上遊戲公司之財產權得喪紀錄,被告因此未實    際付款即取得價值55萬元網路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足生損害於原告負責大遠百門市及統一超商總公司對於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55萬元,為    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財物上損失55萬元。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陳稱:被告對於原告主張未實際付款,却非法以電腦 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得價值55萬元之網路遊戲點數等情並不爭執,惟被告目前在監服刑,無力賠償原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判    決被告本件在統一超商大遠百門市內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    財產權得喪紀錄,取得價值55萬元之網路遊戲點數得利,    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55萬元之網路遊戲點    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在案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足見原告上開主張,應屬實情    ,堪予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此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所明定。經查,被告本件在    統一超商大遠百門市內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    錄,取得價值55萬元之網路遊戲點數得利,致使原告受有    財產上損害55萬元,原告為此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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