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V-113-原訴-11-20241107-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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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原 告 曾鈺婷 被 告 林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員工,其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2日15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7-11便利商店內,向原告佯稱:「投資建案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被告之指示,交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款項予被告,其後原告始發現受騙。原告因被告前開故意不法行為,受有60萬元之財產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 原易字第19號刑事案件電子卷宗(含偵查卷)核閱無訛;且被告前開行為,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而被告並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前述方式訛詐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60萬元款項予被告,原告因此受有60萬元之財產損害,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自應對原告前揭損害負賠償之責。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0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詐騙原告,並致原告受有前開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而原告對被告之此項損害賠償債權,既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繕本,被告迄今仍未給付,被告自應負遲延責任,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本件債務請求以週年利率6%計算被告遲延給付之利息,尚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5月10日(見本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卷第17至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60萬元,及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本件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酌量情形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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