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司促-10828-202412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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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彭紹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萬伍仟壹佰玖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紹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64,24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彭紹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20,786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彭紹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6,79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彭紹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37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彭紹瑋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2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88%,按月計付。2.緣債務人彭紹瑋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4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2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83%,按月計付。3.緣債務人彭紹瑋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2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83%,按月計付。4.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5.緣債務人彭紹瑋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07年01月25日核貸7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7.93%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此據系爭信用貸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自民國107年02月至民國113年10月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6.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7.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及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8.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8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613號郵件可憑,誠屬非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355,19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8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 年息2.59%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30日止 年息3.108%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9%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 年息2.54%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31日止 年息3.048%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至民國114年06月01日止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4%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09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止 年息2.54%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30日止 年息3.048%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4年0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4% 004 新臺幣33378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年息9.64% 004 新臺幣33378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5日止 年息11.568% 004 新臺幣33378元 彭紹瑋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4%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