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CDV-113-司促-11917-202503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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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債 權 人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虬曼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債權人地址欄關於「桃園市○○區○○路00巷 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