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CDV-113-司促-12593-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仁傑 債 務 人 許沛函兼林賢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曉君即林賢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曉君即林賢龍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林賢龍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與林仁傑、許沛函兼林賢龍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林仁傑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林賢龍、許沛函(兼林賢龍之繼承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3,98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林仁傑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92,37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連帶保證人林賢龍於民國113年2月28日死亡,債務人林曉君(即林賢龍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賢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仁傑、許沛函(兼林賢龍之繼承人) 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