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2
案號
SCDV-113-司促-12720-202503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2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謝政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居台中市○○區○○路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居台中市○○區○○街00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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