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3-司促-12785-202502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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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5號 債 權 人 卓陳秀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水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訟。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故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陳水扁已於民國11 2年4月17日死亡,此有陳水扁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陳水扁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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