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V-113-司催-326-2024121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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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吳蔡宜潔即吳信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 0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