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CDV-113-司司-175-20241017-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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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喬東海即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完結台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7日 就任為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35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2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3年10月27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公司帶處分資產繁多不易變現,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13年度司司字第120號聲請清算完結展 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4月26日完結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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