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日期

2024-10-26

案號

SCDV-113-司司-188-20241026-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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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吳明學即恒葳發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日完結恒葳發展資業股 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日 經本院裁定准許展期113年11月3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與股東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尚未能完全釐清,致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80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11年度司司字第92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86號、112年度司司字第86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1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86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5月3日完結恒葳發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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