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CDV-113-司司-220-20250317-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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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陶毓烽即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茲因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瑞 公司)業務不振,經股東會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就任,檢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會議記錄爰依公司法第83條1項規定具狀聲報云云。惟聲請人於聲請時依上開非訟事件法及公司法之規定,既應附具⑴公司解散之證明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⑵股東名冊、⑶清算人就任同意書、⑷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⑸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⑹前述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惟因聲請人並未檢附上開資料,乃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聲請人經合法送達逾期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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