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3-司司-223-20241206-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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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王東霖 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完結恩峰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聲請變更清 算人為王東霖(即王貴戊),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1號准予變更清算人在案。而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決議解散後執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業務之過程有未能於期間完結清算程序之情事,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周孟澤於民國(下 同)108年11月29日就任,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5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嗣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變更清算人為王東霖,復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1號准予變更清算人在案,又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司字第8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74號、110年度司司字第78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88號、111年度司司字第98號、112年司司字第46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34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38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准許展期至113年11月29日完結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從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5月29日完結恩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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