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CDV-113-司執消債更-65-20250318-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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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嵩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5,2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74,400 元,清償成數為7.77% (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本金總額計算,清償成數為25.8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已失效 ,另名下有一筆投資總額為1,010 元(債務人已將前開金金額攤提至每月還款金額中),此外即無其餘財產,有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各乙件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74,4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再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聲請更生,依上開債務人110年度、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顯示,110 年度給付總額為63,029 元,111 年度所得總額為380,499 元,112 年度為433,359 元。則其聲請更生前兩年所得,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未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㈢、債務人自113 年7 月11 日起於○○○○○○○○○○○○○○,該公司每月 給付28,500元。依債務人所提薪資明細顯示,債務人每月實領28,250元,該薪資並未扣除勞保及健保,併此敘明。 ㈣、依債務人提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及113 年11月4日陳報狀,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8,000 元,房屋租金暨管理費7,900 元、交通費1,200 元、水電瓦斯費900元、一般生活雜支1,959 元、健保費852元、勞保費1,909元,共計22,720元。又債務人與其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自有賃屋居住之需求,其所提列之房屋租金加計管理費8500元經電話聯繫縮減為7,900元,與一般租屋行情相較顯未過高,應屬合理。於本院訊問時,債務人提出配偶母親診斷證明書表示配偶須返回大陸黑龍江照顧母親,房屋租金部分無法由配偶協助負擔,因此以上開金額列計。而債務人更生方案之還款金額,以前開標準計算,其已提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除支出後餘額93.79 ﹪列入還款【計算式:374400÷(1010+28250 ×00-00000×72≒0.9379)】,則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清算價值加計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金額374,4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每期可分配金額未有詳載,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