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V-113-司執消債更-86-20250328-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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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智晴 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異議人與債務人張智晴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 本院編造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主張債權為有擔保債權,擔保品仍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聲明異議人應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巷但書規定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債權等語為由,對本院債權表聲明異議。 三、相對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並由本院公告債權人應於113年8月17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113年9月5日前辦理。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13年8月28日陳報債權合計321,153元,惟陳報狀所載債權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全,亦未陳報有何未預估不足受償之債權。嗣系爭更生執行事件於113年9月23日公告債權表,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321,153元列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該債權表於113年10月8日送達於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人未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異議。亦無債務人、其他債權人或關係人對債權表所列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復未為異議而告確定。嗣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遲至113年12月23日具狀以主張其債權為有擔保債權、可主張處分等語聲明異議。因聲明異議人已逾期提出異議,所為異議為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於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得主張抵押別除權,係聲明異議人另案聲請事項,非屬異議程序所得審酌,於此併為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