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V-113-司執消債清-18-20241004-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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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簡嘉涵 代 理 人 陳湘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林士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3年9月10日到院陳報財產收入狀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財產可供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經本院以113年9月18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18字第364 85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均無債權人具狀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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